关于第17865364号“LEB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6: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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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65364号“LEB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94号
申请人因第17865364号“LEB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29784号“LEB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目前该案件处于审查中,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审理完结后,再根据裁定结果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8739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士外套、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英文“LEBEK”,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张爽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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