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74591号“西荔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07号
申请人因第20574591号“西荔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10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名下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7584597号“西荔王”商标档案;带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有关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相关报道;申请人获奖证明。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和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者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徐欣瑶
王超
黄许丽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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