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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86723A号“瑞德森RDESIG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56号
申请人:四川瑞森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建和嘉业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对第14086723A号“瑞德森RDESIG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制造和销售等,其受让所得的“瑞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88819号“瑞森Ruisen及图”商标、第4734094号“瑞森”商标和第10983507号“瑞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被商标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企业简介、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荣誉证书、相关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申请人受让引证商标的时间。二、申请人主张的“瑞森”商标所获荣誉是指第4199796号商标,但该商标未被申请人列为引证商标,且已被注销。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只存在买卖商标的关系,引证商标之前所获得的荣誉不能转移或嫁接给申请人。四、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其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材料、引证商标受让情况、第4199796号“瑞森”商标档案。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见2016年11月14日刊发的第1527期《商标公告》),核定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门用非金属附件”等,专用期至2025年6月。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由成都市兴丰木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成都市兴丰家具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专用期内。2016年,三件引证商标均转让于申请人。
3、第4199796 号“瑞森”商标由成都市兴丰家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获准注册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后被核准注销,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委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读音、字形、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似,且争议商标亦无明确含义使之与各引证商标作进一步区分,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沙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通过大量宣传使用,相关公众足以将注册在办公家具、沙发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争议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虽早于申请人受让引证商标的时间,但这一事实并非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其次,本案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瑞德森RDESIGN”,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该标识具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即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再次,本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后,因《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委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木或塑料梯、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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