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64467号“TOP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7: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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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64467号“TOPL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90号
申请人因第20964467号“TOP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50566号“TOP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5862号“TOP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做出的撤三决定已被撤销,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的撤三决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8353号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1569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TOPLIT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变压器(电);接线盒(电);断路器;电涌保护器;母线槽;调光器(电);配电箱(电)”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变压器(电);接线盒(电);断路器;电涌保护器;母线槽;调光器(电);配电箱(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欣瑶
王超
黄许丽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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