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695175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01 07:37:28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395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695175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67号

   

  

申请人:推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对第16951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7027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27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27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27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2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27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图形系列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鉴于申请人图形商标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Periscope软件在多国的下载排行情况;
  3、媒体报道;
  4、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中国的作品登记证书;
  5、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
  6、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原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图形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原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材料、APP STORE下载界面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注册,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在本案审理期间,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与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引证商标一由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
  引证商标二由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13日。
  引证商标三由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信信息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
  引证商标四由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
  引证商标五由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
  引证商标六由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委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信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所属行业不同、跨类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标识相近,但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未获准注册,故本案不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首先,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仅能证明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2申请人Periscope软件在多国的下载排行情况系网页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3媒体报道系域外证据,其不能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度情况。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4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中国的作品登记证书仅能证明其著作权权属情况,亦不能证明其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5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及证据6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亦不能证明其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亦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外,《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委对此不再单独评述。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我委对此亦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陈颖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