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5175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67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对第16951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7027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27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27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27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2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27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图形系列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鉴于申请人图形商标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Periscope软件在多国的下载排行情况;
3、媒体报道;
4、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中国的作品登记证书;
5、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
6、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原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图形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原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材料、APP STORE下载界面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注册,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在本案审理期间,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与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引证商标一由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