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2900号“IMMUNEXPR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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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2900号“IMMUNEXPR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86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2900号“IMMUNEXP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明商品的功能特点。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其他类似商标在中国也已获得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IMMUNE”具有“免疫力、免除”之意,“EXPRESS”具有“表达、明确、快车”之意,上述二个英文单词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在用于分析基因表达、蛋白质表达、代谢物影响、炎症、免疫抑制、免疫功能失调,用于诊断和治疗脓毒病的医学实验室用生物化学检测套件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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