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0309号“萬全堂 樂家老藥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60号
申请人因第21070309号“萬全堂 樂家老藥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中华老字号“北京万全堂”老药铺的标识,申请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已在众多类别成功通过初步审定。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3688号“万全”商标、第7780377号“万全及图”商标、第17931693号“樂家老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萬全堂 樂家老藥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万全”,亦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万全”、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樂家”,其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仅存在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口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