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1233号“萬全堂 樂家老藥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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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71233号“萬全堂 樂家老藥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59号
申请人因第21071233号“萬全堂 樂家老藥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中华老字号“北京万全堂”老药铺的标识,申请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已在众多类别成功通过初步审定。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57869号“万全”商标、第7787463号“万全及图”商标、第3126112号“新万全”商标、第21540640号“萬全堂CHAIN'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五、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记载“万全堂”的文章、备忘录、宣传材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酵母、面粉、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上述商品上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萬全堂 樂家老藥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万全”,亦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万全”、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萬全堂”,与引证商标三“新万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其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仅存在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食盐、糖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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