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4895号“格斗篮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45号
申请人因第20724895号“格斗篮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91588号“格斗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照片及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格斗篮球”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格斗星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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