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93803号“禾丰艺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4: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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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93803号“禾丰艺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73号
申请人因第21093803号“禾丰艺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03137号“丰禾”商标、第7522014号“豐禾”商标、第12128109号“新禾丰”商标、第20506310号“丰禾FENGH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14856号“禾丰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无效。四、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亦非不规定字体,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四、五档案及状态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及宣传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禾丰”与引证商标一“丰禾”、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丰禾”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仅顺序颠倒,与引证商标二“豐禾”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仅简繁体不同,与引证商标三“新禾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禾丰艺术”的字体为不规范字体,在指定服务上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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