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8621号“3~8°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4: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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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8621号“3~8°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38号
申请人因第20858621号“3~8°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经实际使用已取得一定显著性。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3~8°C”指定使用在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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