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58204号“亚商联yashangl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43号
申请人因第20558204号“亚商联yashang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标志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用于所申报的第9类相关产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二、申请商标没有任何不良影响,且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亚商联yashanglian”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和肯定。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四、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软件实施服务合同、官网页面截屏等复印件。
我委经审查认为,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我委于2017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用于所申报的第9类相关产品上,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亚商联yashanglian”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和肯定。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云南海蓝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给申请人的发票、亚商联商城用户操作手册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亚商联”及对应汉语拼音“yashanglian”组合而成,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4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