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78080号“杨枝甘露YANGZHIGANL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4:31:16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3283
关于第20178080号“杨枝甘露YANGZHIGANL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45号
申请人因第20178080号“杨枝甘露YANGZHIGAN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91635号“杨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三、申请人第16636161号“扬枝甘露”商标已取得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大范围使用,已得到相关消费者的普遍认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杨枝甘露”、对应汉语拼音“YANGZHIGANLU”组合而成,其中“杨枝甘露”为一种港式甜品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或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或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我委于2017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并未于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杨枝甘露”及对应汉语拼音“YANGZHIGANLU”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杨枝甘露”为一种港式甜品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或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或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4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