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4100号“纸上坛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5: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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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34100号“纸上坛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66号
申请人因第20734100号“纸上坛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单、户外广告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纸上坛宾”,是对成语“纸上谈兵”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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