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1188号“Detec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5: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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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1188号“Detec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67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1188号“Detec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81554号“卓探Dete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的防止意外事故的防护装置,即,防护头盔、电动锁具及其零部件、电动报警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报警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Detecto”,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Detector”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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