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19501号“招材 ZHAOCAI12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23号
申请人因第20219501号“招材 ZHAOCAI12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72426号“招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25563号“昭材 ZHAO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招材”与引证商标一“招才”、引证商标二汉字“昭材”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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