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36341号“一网牌厂 YIWANGPAI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6: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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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36341号“一网牌厂
YIWANGPAI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06号
申请人因第20136341号“一网牌厂 YIWANGPAI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67039号“一厂 YI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39861号“网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一网牌厂”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网牌”,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话线、电缆包皮层、电线识别包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线盒(电)、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分线盒(电)、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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