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26448号“蜂鸟金服 HUMMINGBIRD
FINANCIAL SERVIC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04号
申请人因第19426448号“蜂鸟金服 HUMMINGBIRD FINANCIAL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商标局引证的第18538329号“蜂鸟”商标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4501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商标局引证的第18523012号“蜂鸟”商标、第18591076号“蜂鸟金服”商标、第18523011号“蜂鸟金服”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28886号“飞鸟 FEINIAO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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