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07333号“五月花 Flavor R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6: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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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7333号“五月花 Flavor R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01号
申请人因第19407333号“五月花 Flavor R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2901-2906、2910-2913群组上的指定商品,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1747号“五月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51944号“五月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55241号“五月花 WUYUE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94646号“五岳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将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43108号“五岳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2907、2908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度对“五岳”的解释、相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包装盒照片、宣传单、相关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2901-2906、2910-2913群组(火腿;猎物(非活);家禽(非活);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苹果泥;果酱;糖煮水果;蔓越莓果酱(蜜饯);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番茄泥;蛋;食用果冻;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火腿;猎物(非活);家禽(非活);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苹果泥;果酱;糖煮水果;蔓越莓果酱(蜜饯);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番茄泥;蛋;食用果冻;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奶粉;豆奶(牛奶替代品);炼乳;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酸奶;牛奶制品;人造黄油;搅打过的奶油;奶昔;蛋白质牛奶;斯美塔那酸奶油;白朊牛奶;牛奶酱;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食用油;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椰子油脂;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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