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50513号“诺爱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6: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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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50513号“诺爱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98号
申请人因第20250513号“诺爱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60587号“诺诺宝贝 LOLO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诺爱宝贝”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诺诺宝贝”仅中间一字之差,且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服装、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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