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12619号“阿拉好 Ala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6: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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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12619号“阿拉好 Ala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37号
申请人因第20212619号“阿拉好 Ala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识别性,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阿拉好”商标logo设计方案、申请商标使用情况材料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阿拉”为“Allah”的音译(也译作“安拉”),是伊斯兰教信奉的唯一主宰的名称,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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