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5065号“Fresh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6: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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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5065号“Fresh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34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065号“Fresh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90350号“fresh F21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72876号“自在 FRE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14370号“FRE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85226号“FRESH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85227号“FRES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6855号“FRE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未续展将失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同时也将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所有人协商并存事宜,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所有人出具的并存同意书。
3、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Freshtech”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fresh”,且整体未产生相区分的特定含义;与引证商标四“FRESHTECH”相同;与引证商标三、五、六英文“FRESTECH”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3类上指定使用的与盘形空气清新剂分配装置一起使用的芳香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指定使用的与手机一起使用的附件,即电池充电器,固定架,支架,usb(通用串行总线)适配器,打火机适配器,以及配套使用的电子数据线,与全球定位系统设备一起使用的固定架,便携式音乐播放器,以及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即mp3多媒体音乐播放器和个人数字助理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11类上指定使用的空气清香剂分配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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