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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18746号“NUTRADE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9212号重审第0000001830号
申请人:戈德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99212号《关于第15918746号“NUTRADE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3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9243059号“Neutraderm infinite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在被诉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提交了国际注册第600023号“Neutrode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中文翻译件,该同意书中载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在我国注册和使用诉争商标。本案中,诉争商标由英文“NUTRADERM”构成,引证商标二为“Neutroderm”,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出具了上述《同意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34期《商标公告》上。目前,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HENKEL AG & CO.KGAA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并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予以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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