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81656号“CHAUS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6: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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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81656号“CHAUSS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2385号重审第0000001829号
申请人因第18881656号“CHAUS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401490号“CHEERS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车辆行李架;小型机动车;汽车;车辆底盘;气囊(机动车安全装置);摩托车;自行车支架;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上被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商标局对上述商品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架空运输设备;手推车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车辆行李架;小型机动车;汽车;车辆底盘;气囊(机动车安全装置);摩托车;自行车支架;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上已被撤销,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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