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8881656号“CHAUS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1 16:57:27    0670网络整理    2488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8881656号“CHAUSS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2385号重审第0000001829号

   

  

申请人:特里加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81656号“CHAUS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401490号“CHEERS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车辆行李架;小型机动车;汽车;车辆底盘;气囊(机动车安全装置);摩托车;自行车支架;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上被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商标局对上述商品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架空运输设备;手推车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车辆行李架;小型机动车;汽车;车辆底盘;气囊(机动车安全装置);摩托车;自行车支架;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上已被撤销,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3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豫ICP备16017210号
ZSITE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