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3630号“H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7: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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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93630号“H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10号
申请人因第20693630号“H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名义已由浙江宇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汉鼎宇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54247号“哼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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