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63522号“堂川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84号
申请人因第20663522号“堂川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首字“堂”有明确的读音,公众并不会忽略。朗读习惯一般为从左到右,“堂川银”和“银川”有明显的区别,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可以识别。“堂川银”是一个整体,并没有突出“银川”二字,更没有刻意借用地理名称“银川”的主观故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人为银川堂(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堂川银”,申请商标更易被逆读为“银川堂”,“银川”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其他强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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