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627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07号
申请人因第19362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878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56787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该决定未被依法提起诉讼,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杨丰璟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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