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70040号“MARKET
CONVENIENCE&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21号
申请人因第19870040号“MARKET CONVENIENCE&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商号“蒙爱”的“蒙”字首字母的艺术设计,具有独特的寓意和内涵。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835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及店面图片的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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