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71127号“美人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25号
申请人因第20271127号“美人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565207号“美人季BEAUTY SEASON”商标、第19779007号“美人季BEAUTY'S SEASON”商标、第14794163号“美人迹MELONJ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9565208号“美人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