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3670号“瑯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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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3670号“瑯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26号
申请人因第20683670号“瑯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127335号“青岛琅琊传媒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瑯琊”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瑯琊”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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