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3200号“瑯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87号
申请人因第20683200号“瑯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名称为“瑯琊”,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433622号“琅琊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且该商标的核心部分“琅琊”是安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已有“瑯琊”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注册的“瑯琊”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瑯琊”并非是安徽省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琅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船只出租、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贮藏、潜水服出租、配电、操作运河水闸、管道运输、轮椅出租、替他人发射卫星、灌装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复审范围,我委不予评述。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船只出租、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贮藏、潜水服出租、配电、操作运河水闸、管道运输、轮椅出租、替他人发射卫星、灌装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