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4163号“瑯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9: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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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4163号“瑯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94号
申请人因第20684163号“瑯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名称为“瑯琊”,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放弃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31086号“琅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的“茶饮料”商品。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435408号“琅琊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该商标的核心部分“琅琊”是安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多个类别上已有“瑯琊”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注册的“瑯琊”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注册审查中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中的“茶饮料”商品,故商标局关于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委对此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瑯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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