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14475号“66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19: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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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4475号“66 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81号
申请人因第20514475号“66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184513号“猫人宝贝BAB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35852号“BABY及图”商标、第18770365号“BABY MERCURY及图”商标、第17734066号“ROUTE66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55917号“ROUTE6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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