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2309号“牛局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2 08: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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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2309号“牛局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78号
申请人因第20742309号“牛局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用在其商品上不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局长’是我国行政职务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牛局长”为纯文字商标,其中“局长”为行政机关的职务名称,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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