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089187号“兰可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04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8日对第15089187号“兰可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早在2015年便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可欣”商标,申请人的关联企业“春草阁(北京)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也早于2010年在第3类上注册了“兰可欣”商标,申请人对“兰可欣”享有绝对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兰可欣”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抄袭和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竞争关系或是其他密切的地缘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兰可欣”系列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与之完全一致的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2、申请人网店截图、销售记录截图、产品照片;3、委托加工合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