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34985号“JAE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03号
申请人因第18434985号“JAE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商标局援引的第6341207号“JEEGER”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其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013号”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项目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