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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982099号“摩凡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02 10:29:22    0670网络整理    292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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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982099号“摩凡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403号

   

  

申请人:摩凡陀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格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2日对第11982099号“摩凡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MOVADO”和“摩凡陀”商标的所有人,通过其广泛使用,上述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4222号“MOVADO”商标、第1770525号“MOVADO”商标、第687857号“摩凡陀”商标、第1624804号“摩凡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钟表领域的驰名商标“MOVADO”和“摩凡陀”的复制,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在先注册域名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相关商标信息。
  2、
申请人于中国香港就其MOVADO“博物馆手表系列”商标申请向香港商标注册署提供的“使用声明书”及译文精要。
  3、有关申请人及商标的介绍,申请人“MOVADO”钟表的介绍,1992年出版的《国际手表》有关MOVADO“博物馆手表系列”的介绍,设计师Nathan George Horwitt设计MOVADO手表理念的文章报道,世界各地的著名人士对MOVADO表盘设计作出的高度评价,MOVADO手表于1960年被美国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列为永久收藏品的资料,申请人主席和执行官Efaim Grinberg于2007年10月27日接受《纽约时报》访问报道,有关MOVADO摩凡陀钟表的介绍小册子,《纽约时报》有关MOVADO博物馆手表于1984年参加了在美国纽约举办的产品设计展的报道,申请人上个世纪80年代有关MOVADO摩凡陀钟表的介绍,MOVADO博物馆手表宣传活动(莫文蔚参与)的报道,MOVADO“博物馆手表60周年纪念”的广告宣传资料,美国《新闻周刊》统计显示申请人的前身(即NORTH AMERICAN WATCH)用于杂志钟表宣传的开支在钟表行业中于1993年排名第一,《纽约时报》、《纽约人》、《花花公子》等报刊杂志有关MOVADO手表的宣传报道,林肯中心举办的莫扎特节上申请人赞助的MOVADO手表被作为纪念品赠与出席嘉宾的报道,MOVADO手表在全球范围的注册资料,MOVADO博物馆手表设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外观,MOVADO手表的广告宣传品和全球销售代理资料),MOVADO手表在中国香港销售或从当地出口的单据,MOVADO手表于中国香港的销售代理作出的声明。
  4、《新民晚报》、《羊城晚报》、《杭州日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杂志有关申请人产品的报道。
  5、申请人在中国各地开设的零售专卖店照片。
  6、申请人制作的“MOVADO/摩凡陀”产品目录和纪念品。
  7、申请人为其产品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互动和相关报道及申请人产品所获得的荣誉。
  8、介绍申请人及MOVADO历史的专题书籍。
  9、雅虎搜索网站有关“MOVADO WATCH”、“MOVADO 摩凡陀”的查询结果。
  10、有关“摩凡陀”和“MOVADO ”钟表产品的销售凭证。
  11、相关行政裁定书及法院判决。
  12、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商标公告》(第1508期)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扩音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表及其零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商标。
  3、
申请人于1881年在瑞士创立 “MOVADO”品牌,并于1960年将“MOVADO”商标、于1994年将“摩凡陀”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表、珠宝首饰、皮革产品等。
  4、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商店照片、销售单、收费票据、报纸广告杂志等显示其“MOVADO”、“摩凡陀”等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沈阳、哈尔滨、台州、温州、大庆、郑州、武汉、南宁、昆明、大连、上海、鞍山、长沙、北京、深圳、宁波、潍坊、常州、烟台、长春、天津、济南等多个地区。
  5、申请人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刊登的广告杂志等显示申请人通过《新民晚报》、《羊城晚报》、《杭州日报》、《北京青年报》、《鞍山日报》、《深圳特区报》、《世界钟表大全》、《广州友谊商店流行的商品精选》、《世界都市》、《风采》、《新现代画报》、《时尚杂志》等报纸广告杂志等多种形式对“MOVADO”、“摩凡陀”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6、被申请人名下共11件商标,分别为“摩凡陀”、“摩凡陀MOVAO”、“MOVAO”商标等。
  《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赘述。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扩音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表及其零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摩凡陀”与申请人的主张的域名区别明显,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域名权的损害。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扩音器等商品所属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使用“摩凡陀”商号且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申请人亦未提交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扩音器等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因此,争议商标也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MOVADO”商标及对应中文“摩凡陀”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表及其零件等商品上,且通过报纸、杂志等多种宣传形式对“MOVADO”商标及对应中文“摩凡陀”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MOVADO”、引证商标三“摩凡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MOVADO”及对应中文“摩凡陀”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摩凡陀”与引证商标三“摩凡陀”及对应英文引证商标一“MOVAD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同时,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均为“摩凡陀”、“摩凡陀MOVAO”、“MOVAO”,与申请人显著性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MOVADO”、“摩凡陀”相同或高度近似,此举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摩凡陀”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李晓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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