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10829号“COCO DE M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60号
申请人因第19610829号“COCO DE 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6659051号“Cocode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未定;申请商标与第18861340号“SURPRISES FOR YOU COCOD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其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未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二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针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申请书;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对COCO DE MER的事宜;申请人官网打印页及产品图片;暂缓请求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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