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5032号“安全猎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27号
申请人因第5785032号“安全猎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845号决定,于2017年04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真实性和证明力不明,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据被申请人在市场上了解到的情况,复审商标并未被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在监视器(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监视器(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复审商标信息资料;
3、北京国科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被申请人系其自然人股东;
4、相关网站发布的2013年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委员名单及该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信息资料;
5、北京国科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原件;
6、北京国科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淮北矿区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协议复印件。
我委将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一、被申请人的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发票、汇款证明、纳税证明、广告、展览等实际交易或宣传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投入市场持续使用。三、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真实使用,且被申请人及其所谓的关联公司没有进行生产销售矿用产品的资质,不能实际在矿用产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