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49830号“达封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95号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3日对第11749830号“达封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产品多元化的医疗卫生保健品及消费者护理产品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外资制药公司,申请人的“达克宁”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4322号“达克宁”商标、第1404472号“达克宁”商标、第8423230号“达克宁”商标、第10854738号“达克宁V”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注册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四、被申请人并不具有真实使用争议商标的目的,其企图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公众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网站打印件、中国子公司简介及百度百科对申请人“达克宁”相关介绍;
2、申请人达克宁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3、第三方调查机构出具的对达克宁品牌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于1999年至2001年的品牌认知度调查报告;
4、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认证的1993-2014年期间全国各地媒体对申请人达克宁品牌的皮肤病外用药所作报道的查询结果清单及文章和期刊内容复印件。
5、申请人达克宁商品2001-2003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审计报告、销售发票及2011年-2013年期间的销售合同、发票;
6、申请人达克宁广告宣传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及相关在先裁定;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