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70312号“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Western
Financial Assets Exchan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64号
申请人因第20170312号“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Western Financial Assets Exch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310173号“方直集团FINEREAL GROUP及图”商标、第1789381号“WESTERN SECURITIES西部证券及图”商标、第3676491号“西部”商标、第4049285号“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商标、第374194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网站网页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元素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保险、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部分均为“西部”,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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