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95327号“划骑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27号
申请人因第20595327号“划骑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内涵和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信息。
我委认为,该商标“骑划跑”是“自行车,皮划艇,跑步”三项运动的统称,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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