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6579号“FAN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71号
申请人因第20826579号“FAN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261626号“FA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权利未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且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VANS”品牌介绍;申请人“VANS”系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商标销售证据;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证据、申请人品牌知名度证据;其它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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