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41428号“POLS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77号
申请人因第20641428号“POLS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676817号“POLEKA”商标、第6412421号“POL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为 “波兰”国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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