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533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67号
申请人因第18153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341628号“泰迪家族及图”商标、第8341596号图形商标、第86395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01114号“MAO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及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365120号“自然晨夕及图”商标、第13119315号“卡拉宝熊KALABEAR BAB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共存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强显著性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及相关公众群体,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且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WORKSHOP BUILD.A.BEAR及图”商标。四、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共存,根据一致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明复印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复印件、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部分小熊图文组合商标信息页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仍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维持,现处于我委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异议程序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生效。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熊图案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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