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093036H号“XSORIES X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2 1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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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93036H号“XSORIES X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84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93036H号“XSORIES X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人正在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57365号“X-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协商共存协议,一旦协商成功,引证商标一将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障碍。二、申请人已针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X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575229号“X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之间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因此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XS XSORIES”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X-Series”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901类“磁性录制载体;U盘;智能卡;USB卡;计算器;信息处理设备及计算机”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六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除0901类以外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磁性录制载体;U盘;智能卡;USB卡;计算器;信息处理设备及计算机”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嵇苏庆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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