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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92755号“AF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2 13: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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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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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92755号“AF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45号

   

  

申请人:雅科美化学技术专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92755号“AF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746217号"ATF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3415号“A&f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63696号“A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03506号“A&fin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四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文字“AFI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ATFIN”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仅相差一个字母,相关公众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粉、液体或浆料(包括可发泡性),包括铸造树脂和修补树脂,尤其是用于车辆车身、船、有篷的车辆的;用于人造树脂的硬化剂和其他反应性添加剂;用于建筑业、金属加工和塑料加工工业、汽车工业、以及造船工业,与天然和人造石材一起使用的环氧树脂基粘合剂;未加工的塑料;工业和商业用粘合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属于0104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化学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0104类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文字“AFIN”与引证商标三文字“AFINE”在字母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媒染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及艺术家用金属箔和金属粉”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着色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着色剂;媒染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及艺术家用金属箔和金属粉”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粉、液体或浆料(包括可发泡性),包括铸造树脂和修补树脂,尤其是用于车辆车身、船、有篷的车辆的;用于人造树脂的硬化剂和其他反应性添加剂;用于建筑业、金属加工和塑料加工工业、汽车工业、以及造船工业,与天然和人造石材一起使用的环氧树脂基粘合剂;未加工的塑料;工业和商业用粘合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科学、摄影以及农业、园艺和林业用的化学品;用于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车身的粘合材料、腻子和填料;机动车辆用密封腻子;排气装置用填充剂;含有车辆轮胎补胎用化学制剂的喷罐,车辆轮胎充气用气体罐,以及这两种制品的组合装”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着色剂;媒染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及艺术家用金属箔和金属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嵇苏庆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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