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46546号“润世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3 10:26:49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37
关于第20646546号“润世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59号
申请人因第20646546号“润世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37779号“润世堂”商标、第5590159号“世润”商标、第5942840号“世润”商标、第10028217号“世润shir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润世堂”与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中文“世润”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且含义上无显著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杀害虫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姚晓东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